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賜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⑵新台幣叁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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