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蓉
債 務 人 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至冠實業有限公司、晶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至冠實業有限公司、晶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利息起算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
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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