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王睿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肆
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帳務
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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