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443號
KSDV,103,司促,17443,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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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許崇慎
債 務 人 陳李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新台幣叁萬叁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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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