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74號
債 權 人 冠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預拌凝土場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預拌混凝土場具有當
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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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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