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57號
KSDV,103,司促,17257,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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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史榮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參萬捌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
  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
  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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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