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105號
KSDV,103,司促,17105,201405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林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