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077號
KSDV,103,司促,17077,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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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潘佳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㈣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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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