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潘佳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㈣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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