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2號
債 權 人 方順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焜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吳焜迪請求之依據(如係基於繼承關係為請求
,應釋明被繼承人即原債權人究為何人?)。
二、若被繼承人為方廖素絹,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
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