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062號
KSDV,103,司促,17062,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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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2號
債 權 人 方順龍
債 務 人 吳焜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焜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方來成、方廖素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
  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焜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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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