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2號
債 權 人 方順龍
債 務 人 吳焜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焜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方來成、方廖素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
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焜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