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018號
KSDV,103,司促,17018,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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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18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宋廣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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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