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27號
KSDV,103,司促,16327,201405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湯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及新
  臺幣柒萬柒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湯麗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6月4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77623元消費款、新臺幣5,000元循環利息,總
  計新臺幣82623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