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239號
KSDV,103,司促,16239,201405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曾文政
債 務 人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蓉

債 務 人 張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0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