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60號
KSDV,103,司促,14860,201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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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
債 權 人 王景升
債 務 人 張清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
  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出票據號碼OR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130,000元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無從認定
  債權人是否已合法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3年4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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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