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53號
KSDV,103,司促,14353,2014050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 權 人 黃瑭璋
債 務 人 冠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欣城(原名:謝淵城)
法定代理人 謝李秀治
法定代理人 董春美
法定代理人 謝豐隆
法定代理人 謝佩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6張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法提出退票理由單,
  應具狀陳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如借貸)。
二、提出債務人其餘法定代理人李秀治董春美謝豐隆、謝佩
  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冠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