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債 權 人 陳志煌
債 務 人 林金良即速成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金良即速成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 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