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職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33號
KSDV,103,勞訴,33,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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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岑偉中 
      黃明村 
      曾秀華 
      郭天昭 
      王合池 
      張富成 
      廖保輝 
      馬世雄 
      顏鳳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訴訟代理人 温大瑋律師
      謝孟璇律師
      黃嘉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憲法第16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 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297 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 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 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 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448 號可資參照) 。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9 人均任職於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之高雄分公司,嗣被告於民國102 年間制訂頒佈「臺灣港 務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核定本)」(系爭 精簡要點),並依系爭精簡要點於102 年4 月、7 月及8 月 間三次行文各分公司要求辦理,而原告9 人完全符合系爭精 簡要點之退休規定,並已依被告要求提出申請表、繳交證件 並切結,詎被告竟於102 年9 月底,以申請精簡離退人員過 多為由,要求高雄分公司重新檢討人力並設限離退條件,高 雄分公司遂於102 年10月4 日僅邀集各相關單位主管召開會 議,未經原告同意,片面提出「方案中除劃分行政人員人數



不設限,而船員及輪班之技術及工程人員需年滿63歲且限制 員額為3 分之1 人數」,被告及高雄分公司更藉此將原告9 人之申請文件予以退件,嚴重損及原告利益,爰依系爭精簡 要點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求償金額欄所示金額並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按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下稱設置條例)第1 條 規定:「交通及建設部為經營商港,設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港務公 司由政府獨資經營。」、第3 條規定:「港務公司得視業務 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第12條第1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 以下簡稱原機構)現職人員,除隨同業務移撥至航港主管機 關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及建設部依其個 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其餘人員均轉調港務 公司。」、第14條第1 項規定:「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 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 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 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 、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 、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除本條 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構之 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 敘審定。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而查原告岑偉中、黃 明村、曾秀華郭天昭王合池張富成廖保輝馬世雄顏鳳翔係原任職高雄港務局,嗣港務局改制為公司後,依 設置條例第14條第1 項規定,隨同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之 人員。
㈡次依設置條例第14條第8 項規定:「繼續任用人員之退休及 撫卹事項,仍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提撥及給與,港務公 司並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予以撥繳及支應。」 ,並參諸勞動基準法第84條前段所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 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可知 ,兩造間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 ,應屬公法上之關係,而非私法上之僱傭關係。從而,本件 原告因上開公法上爭議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請求判 命被告給付辦理退休後之支領加發給與,即有未洽,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有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
│編│原告姓名│ 退 休 日 期 │ 本俸 │職務加給│ 求 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號│ │ │ ① │ ② │【計算式:(①欄+②│ │
│ │ │ │ │ │ 欄)×(6月+1月)】│ │
├─┼────┼───────┼────┼────┼─────────┼───────┤
│1 │岑偉中 │102年12月31日 │68,615元│13,755元│ 576,590元 │102年12月31日 │
├─┼────┼───────┼────┼────┼─────────┼───────┤
│2 │黃明村 │102年12月16日 │64,685元│13,755元│ 549,080元 │102年12月16日 │
├─┼────┼───────┼────┼────┼─────────┼───────┤
│3 │曾秀華 │102年12月16日 │55,370元│ 5,855元│ 428,575元 │102年12月16日 │
├─┼────┼───────┼────┼────┼─────────┼───────┤
│4 │郭天昭 │102年12月16日 │60,905元│ 9,365元│ 491,890元 │102年12月16日 │
├─┼────┼───────┼────┼────┼─────────┼───────┤
│5 │王合池 │102年12月31日 │71,565元│21,655元│ 652,540元 │102年12月31日 │
├─┼────┼───────┼────┼────┼─────────┼───────┤
│6 │張富成 │102年12月31日 │52,730元│ 4,685元│ 401,905元 │102年12月31日 │
├─┼────┼───────┼────┼────┼─────────┼───────┤
│7 │廖保輝 │102年12月31日 │52,730元│ 4,685元│ 401,905元 │102年12月31日 │
├─┼────┼───────┼────┼────┼─────────┼───────┤
│8 │馬世雄 │102年12月31日 │71,565元│13,755元│ 597,240元 │102年12月31日 │
├─┼────┼───────┼────┼────┼─────────┼───────┤
│9 │顏鳳翔 │102年12月31日 │71,565元│13,755元│ 597,240元 │102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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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