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33號
KSDV,103,勞執,33,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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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瀞月 
相 對 人 陳昌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進行調解,並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共新台幣4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 果遵期於101 年5 月10日給付第一期款,自應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 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 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 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3 年5 月15日高市勞關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 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 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且此項金錢給付亦無前揭應予駁回之 情形,則本件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既經聲請人陳 明在卷,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志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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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