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勇邑
林生財
林張幼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紹宸因民國102 年度重訴字第370 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
749,8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