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75號
KSDV,102,重訴,275,201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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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原   告 薛寶山
      洪富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沈天河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參 加 人 蕭振寶
代 理 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及參加人蕭振寶間另件訴訟(即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2 年10月7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茲因上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32號判決、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 上字第715 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事件 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前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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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