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楊鳳蘭 住高雄市○○區○○路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曾筠舒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17樓之3
被上訴人 張鐘秀月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張育誠 住同上
張英三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
余俊憲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11日102 年度訴字第864 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請求返還之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
3,517 元【計算式:523.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7,900 元(即
系爭土地於102 年度1 月公告土地現值)=4,133,517 元】,故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第二審裁判費62,979元。惟上訴人
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454元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亦尚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2,97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454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2,979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