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俊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
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30 萬
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 萬0353元,亦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