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01號
KSDV,102,訴,601,2014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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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張惠雄
      曾金柱
被上 訴 人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好
被上 訴 人 沅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諄
被上 訴 人 黃如美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3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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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