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75號
KSDV,102,訴,1975,201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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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5號
原 告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首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
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被   告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全勝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東菱電氣製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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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菱電氣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