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46號
KSDV,102,訴,1746,201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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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郭美華
      陳文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4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
明上訴聲明(非上訴理由,而係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448,8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
8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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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