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郭美華
陳文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4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
明上訴聲明(非上訴理由,而係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448,8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
8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