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35號
原 告 鳳山國富D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靖婷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國華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迎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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