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31號
KSDV,102,勞訴,31,2014050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淑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65,085 元,應繳裁判費為14,205元;
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984,298 元,應繳裁判費為31,051元,合計
45,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1/1頁


參考資料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