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源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竑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間101 年度重訴字
第38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10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
新臺幣258 萬3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996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
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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