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469號
KSDV,100,訴,1469,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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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陳冠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唐宗凱(即唐薛京之繼承人)
       唐瑀婕(即唐薛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唐宗凱唐瑀婕為被告唐薛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 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唐薛京已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死亡,其子女有唐 宗凱唐瑀婕,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法第1138條第2 款、第1144條規定,為唐薛京貴之繼承人,應為其承受訴訟 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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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