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3年度,12號
KSDM,103,重訴,12,201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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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章
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周國章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 1條、332條、320條等罪嫌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竊盜、侵占 及性侵前科,甫於100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旋又再犯 本案。再則,被告有多次通緝到案情形,更有於押解過程中 逃亡之事實。況且,本件竊盜也是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 ,且所為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其中竊盜罪更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 ,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至本院)。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3年5月15日訊問後,認其 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辯護人亦 稱就延押並無意見等語。為此,認被告應自103年5月25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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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