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250號
KSDM,103,聲,2250,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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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毅賢
上列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毅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 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1月1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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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