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46號
KSDM,103,聲,2146,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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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寶
被   告 蘇文王
被   告 蔡麒益
被   告 梁壬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
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麻將伍拾陸只、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國寶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象 棋麻將56只、骰子2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450元,分別係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蔡國寶等4人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56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象棋 麻將56只、骰子2顆及賭資4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 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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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