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28號
KSDM,103,聲,2128,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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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叁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夾鏈袋壹只(內含棉絮),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建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 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蔡建春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審毒聲字第38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99 年12月20日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9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 扣得殘渣夾鏈袋(內含一團棉絮)、晶體1包(驗前淨重 0.144公克,驗後淨重0.13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99年2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281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00000-00)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 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夾鏈 袋、棉絮及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 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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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