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027號
KSDM,103,聲,2027,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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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瑞
被   告 黃克圖
被   告 鄭國燦
被   告 朱水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
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叁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玖拾元,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瑞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四 色牌3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50元,係被告4人所有供犯 罪所用、供犯罪預備、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張育瑞等4人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四色牌3 副及賭資19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 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現金160元,係被告張育瑞等4人請洪吳秀蘭購買四色 牌及茶水的錢,並非抽頭金,業據被告張育瑞等4人證述在 卷。是該現金160元雖係被告所有之物,惟非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且亦非違禁物品或專科沒收之物,自不予 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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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