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931號
KSDM,103,聲,1931,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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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梅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梅鈺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梅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 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 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 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 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 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 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 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 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 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2 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 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 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 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 照。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業經 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 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 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另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3 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查, 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4 罪,向本院提 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3 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確定,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4 罪應定執行刑,則前 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4 罪之應執行 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 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罪宣告刑 之總和(有期徒刑11年6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 至4 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 之總和 (有期徒刑5 年5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 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其 與編號2 至4 所示3 罪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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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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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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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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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1日 │102年3月19日 │102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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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22號 │第9943、10100 、 │第9943、10100 、 │
│ │ │10374 、10441 、 │10374 、10441 、 │
│ │ │10752 、11494 、 │10752 、11494 、 │
│ │ │14436 、18743 號 │14436 、187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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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3787號 │102 年度訴字第448 、│102 年度訴字第448 、│
│事實審│ │ │746 號 │746 號 │
│ ├────┼──────────┼──────────┼──────────┤
│ │判決日期│102 年9 月12日 │102 年11月13日 │102 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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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3787號 │102 年度訴字第448 、│102 年度訴字第448 、│
│判 決│ │ │746 號 │746 號 │
│ ├────┼──────────┼──────────┼──────────┤
│ │判 決│102 年10月30日 │103 年2 月14日 │103 年2 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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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2 年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 │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 │
│ │13773號 │5813號(編號2 至4 號│5813號(編號2 至4 號│
│ │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5 年)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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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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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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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9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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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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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9943、10100 、 │ │ │
│ │10374 、10441 、 │ │ │
│ │10752 、11494 、 │ │ │
│ │14436 、18743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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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448 、│ │ │
│事實審│ │746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2 年11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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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448 、│ │ │
│判 決│ │74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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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 年2 月1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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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3年執字第 │ │ │
│ │5813號(編號2 至4 號│ │ │
│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 │5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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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