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920號
KSDM,103,聲,1920,201405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鄉
被   告 蔣辛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
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簽單捌張、便條紙肆本及現金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東鄉蔣辛田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 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賭簽單8張、簽賭用便條紙4本及現金 新臺幣(下同)8,551元,因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 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東鄉蔣辛田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傳真機1臺、便條紙4本,均為被告 林東鄉所有且均係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供承在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 告沒收。另扣得之簽單8張及現金8,551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