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60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16日上午11時,於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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