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彥緯
朱建豪
高文博
黃晉佑
程騰霆
吳柏彣
陳竑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
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歐彥緯、朱建豪、高文 博、黃晉佑、程騰霆、吳柏彣、陳竑鳴7人均於審判中自白 ,本院認依其7人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 定本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