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武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
7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