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3年度,117號
KSDM,103,交簡附民,117,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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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林黃瑞訪
被   告 謝欣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163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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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