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蔡福號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
被 告 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綿
被 告 樺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東
被 告 陳居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以胡少森
為共同被告部分,因被告胡少森就此與原告請求相關部分,已經
刑事無罪判決,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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