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820號
KSDM,102,審易,2820,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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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芳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59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趙芳瑜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趙芳瑜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 上易字第3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以96年聲減字第212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下同)900元折算1日確定 ,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趙芳瑜仍不知 悔改,利用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巷00弄00號「關 帝宮」之法師,自98年12月間起至101年7月間止,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信徒或信徒親人 對其之信任,分別以佯稱投資當舖、廢金屬提煉黃金、黃金 買賣、靈骨塔、環保回收業、可於政府單位安插工作、託夢 、打點升遷、經營公司需錢週轉、可辦招魂儀式等為由,致 李智龍洪靜如、洪林秀玉、李建興、呂敏慧曾軍瑜、梁 劭鈞、陳昌杰譚若恒等9人陷於錯誤,依趙芳瑜之指示交 付現金、黃金(金飾)或刷信用卡消費購買之金元寶等財物 ,共22次(各被害人、實施詐術之時間、地點及方法、詐騙 金額及被害人交付之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 趙芳瑜未依約交付獲利,及完成其所受託之任務,旋避不見 面,李智龍等9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芳瑜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 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 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李智龍洪靜如、李建興、呂敏慧曾軍瑜梁劭鈞陳昌杰於警詢及偵詢中、證人即被害人洪林秀玉、譚若恒於 偵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洪靜如第一銀行苓雅分行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被害人洪林秀玉國泰世 華銀行前金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被害人李建 興之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 1紙、告訴人呂敏慧與被告間對話錄音光碟1片及對話錄音譯 文1份、被害人曾軍瑜臺灣銀行大昌分行帳戶及中國信託九 如簡易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面額63萬元之支票影本及退 票理由單各1紙、被害人曾軍瑜與被告間對話錄音光碟1片及 對話錄音譯文1份、被害人梁劭鈞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帳戶及 左營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面額62 萬8,000元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被害人陳昌 杰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匯 豐銀行交易確認通知、被害人陳昌杰與被告間對話錄音光碟 1片及錄音譯文1份、被害人譚若恒提供之信用卡帳單明細、 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退票 理由單影本1紙、譚若恒與被告間對話錄音光碟1片及對話錄 音譯文1份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屬有據,堪 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並於 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 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第 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如被告經宣告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另案受不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經併合處罰後,而失其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增訂第2項之規定則賦予受刑



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 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之優惠。反觀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強制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併 合處罰,造成受刑人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刑,將因其另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宣告併 合處罰之後,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從 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 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 法第50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罪。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3、4、5①②、6①至6④ 、7①至7⑥、8①至8④、9①②,係於不同時間,以相異理 由作為詐術,致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各交付現金或黃金 (金飾)、金元寶,顯出於各別之犯意,應為互殊之行為, 故被告上開22次詐欺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為附表 編號5至9部分所為,應各認為接續犯,各論以1罪,容有誤 會。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為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22次詐欺取 財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擔任宮廟之法師,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 ,竟貪圖迅速獲得利益,利用信徒或信徒親人對神明敬重而 衍生對其之信任,施以詐術,獲取款項,造成被害人李智龍洪靜如、洪林秀玉、李建興、呂敏慧曾軍瑜梁劭鈞陳昌杰譚若恒,所受損害共現金289萬500元、金飾5兩、 黃金3兩及以信用卡刷卡購買6萬1,800元之金元寶,影響被 害人之生活,且拒不吐實上開款項之流向,行為至為不該; 另參以被告已賠償被害人呂敏慧2萬7,500元、梁劭鈞2萬元 及被害人陳昌杰5萬餘元,業據被害人呂敏慧梁劭鈞及陳 昌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44至145頁),並 與被害人洪靜如、洪林秀玉、李建興、曾軍瑜梁劭鈞、陳 昌杰、譚若恒達成和解(尚未賠付),此有和解筆錄7份在 卷可佐,及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現為低收入戶、罹患心 臟疾病,目前無法工作之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得易科 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 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實施詐術之時間、地點及方法 │詐騙金額(新臺幣),及│主 文 │
│ │ │ │被害人交付之時間、地點│ │
├────┼───┼────────────────┼───────────┼────────┤
│1 │李智龍趙芳瑜於98年12月間,在高雄市某處│李智龍於98年12月中旬,│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向李智龍佯稱:伊要開設當舖,若│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元,每│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玖月。 │
│ │ │月可獲利2萬元云云。 │宮」,交付現金5萬元及 │ │
│ │ │ │價值約25萬之金飾5兩。 │ │
├────┼───┼────────────────┼───────────┼────────┤
│2 │洪靜如趙芳瑜於99年11月間,在高雄市某處│洪靜如於99年12月間,在│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向洪靜如佯稱:伊所經營之福環保│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路│罪,累犯,處有期│
│ │ │工程有限公司,可從廢金屬中提煉出│1巷13弄10號之「關帝宮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黃金,若投資每月可獲利1萬元云云 │」,交付現金6萬3,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洪林秀│趙芳瑜於100年2月間,在高雄市某處│洪林秀玉於100年2月22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玉 │,佯稱:可透過關係,使洪林秀玉之│,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罪,累犯,處有期│
│ │ │子進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工作,但需│學路1巷13弄10號之「關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支付行賄公務員之費用云云。 │帝宮」,交付現金5萬6,0│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4 │李建興│趙芳瑜於100年2月間,在桃園縣中壢│李建興於100年2月9日, │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市○○路0號之「南方莊園渡假飯店 │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內,向李建興佯稱:伊從事資源回│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收業,可從廢金屬中提煉出黃金,若│宮」,交付現金6萬8,000│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投資6萬8,000元,每月可獲利1萬元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云云。 │ │ │




├─┬──┼───┼────────────────┼───────────┼────────┤
│5│① │呂敏慧趙芳瑜於100年7月間,在高雄市某處│呂敏慧於100年7月上旬,│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向呂敏慧佯稱:伊在屏東經營回收│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 │公司,可從廢金屬中提煉出黃金,若│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投資5萬元,每月可獲利1萬元云云。│宮」,交付現金5萬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② │ │趙芳瑜於101年1月22日,在高雄市某│呂敏慧於101年1月22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處,向呂敏惠佯稱:妳的亡父呂水流│在高雄市左營大路左營南│罪,累犯,處有期│
│ │ │ │託夢表示包發財金2萬7,500元給伊,│站公車站牌對面之彩券行│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並於過年期間簽樂透,如到時候未中│旁,交付現金2萬7,5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獎,將如數返還發財金云云。 │。 │仟元折算壹日。 │
├─┼──┼───┼────────────────┼───────────┼────────┤
│6│① │曾軍瑜趙芳瑜於99年12月間,在高雄市某處│曾軍瑜於99年12月間某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佯稱:伊從事資源回收業並經營「│,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罪,累犯,處有期│
│ │ │ │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可從廢金屬│學路1巷13弄10號之「關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中提煉出黃金,並欲與其他公司合作│帝宮」,交付現金10萬元│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開設環保掩埋場,欲以每月3萬元報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酬聘僱曾軍瑜為環保土地開發公司之│ │ │
│ │ │ │顧問云云,取信於曾軍瑜後,於同年│ │ │
│ │ │ │12月27日,在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上│ │ │
│ │ │ │之耕讀園餐廳,續向曾軍瑜偽稱:若│ │ │
│ │ │ │投資該公司,則每月均可獲得紅利云│ │ │
│ │ │ │云。 │ │ │
│ ├──┤ ├────────────────┼───────────┼────────┤
│ │② │ │趙芳瑜於100年1月間,在高雄市某處│曾軍瑜於100年1月間,在│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向曾軍瑜佯稱:前開環保土地開發│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路│罪,累犯,處有期│
│ │ │ │公司需現金週轉,會交付票額63萬元│1巷13弄10號之「關帝宮 │徒刑玖月。 │
│ │ │ │之支票作為還款擔保,剩餘款項當作│」,交付現金30萬元。 │ │
│ │ │ │以後設計「關帝宮」的訂金云云。(│ │ │
│ │ │ │嗣該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 │ │
│ ├──┤ ├────────────────┼───────────┼────────┤
│ │③ │ │趙芳瑜於100年2月間,在高雄市某處│曾軍瑜於100年2月6日, │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向曾軍瑜佯稱:伊投資黃金期貨買│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 │賣,可代為操作,於農曆過年後即可│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捌月。 │
│ │ │ │交割分紅云云。 │宮」,交付現金10萬元及│ │
│ │ │ │ │黃金3兩。 │ │
│ ├──┤ ├────────────────┼───────────┼────────┤
│ │④ │ │趙芳瑜於100年2月間,在高雄市某處│曾軍瑜於100年2月17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向曾軍瑜佯稱:伊所經營之上開環│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 │保土地開發公司遭檢調凍結,需現金│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週轉云云。 │宮」,交付現金10萬元。│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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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① │梁劭鈞趙芳瑜於98年7月間,在高雄市某處 │梁劭鈞之母親嚴美芬於98│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向梁劭鈞佯稱:伊在軍中人脈關係│年7月間某日,在址設高 │罪,累犯,處有期│
│ │ │ │良好,認識許多將軍級人物,可助順│雄市左營區進學路1巷13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利升遷,惟需支付打點行賄金額6萬 │弄10號之「關帝宮」,代│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元云云。 │為交付現金6萬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② │ │於100年7月初,因梁劭鈞欲為其父舉│梁劭鈞於100年7月13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行招魂儀式,故聯繫趙芳瑜趙芳瑜│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 │故在高雄市某處,向梁劭鈞佯稱:招│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捌月。 │
│ │ │ │魂儀式隆重方能庇蔭子孫,需花費20│宮」,交付現金31萬元(│ │
│ │ │ │萬元,另投資其所從事之資源回收業│20萬元為招魂儀式費用;│ │
│ │ │ │,可由廢金屬中提煉黃金,每月可獲│11萬元為投資款) │ │
│ │ │ │利5萬元云云。嗣趙芳瑜亦未依約舉 │ │ │
│ │ │ │行法事。 │ │ │
│ ├──┤ ├────────────────┼───────────┼────────┤
│ │③ │ │趙芳瑜於100年7月22日,在高雄市某│梁劭鈞於100年7月22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處,向梁劭鈞佯稱:經營之環保公司│,在高雄市某處,交付現│罪,累犯,處有期│
│ │ │ │因資料不齊全,而遭調查局調查並凍│金15萬元。 │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結帳戶,急需15萬元現金週轉云云。│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④ │ │趙芳瑜於100年8月7日,在高雄市某 │梁劭鈞於100年8月8日, │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處,向梁劭鈞佯稱:投資廢金屬提煉│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 │黃金有獲利云云,要求梁劭鈞贈與紅│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包2萬元。 │宮」,交付現金2萬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⑤ │ │趙芳瑜於100年8月22日,在高雄市某│梁劭鈞於100年8月23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處,向梁劭鈞偽稱:伊投資黃金買賣│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 │,報酬率較高,可一同加入投資云云│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宮」,交付現金6萬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⑥ │ │趙芳瑜於100年9月6日,在高雄市某 │梁劭鈞於100年9月7日, │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處,向梁劭鈞佯稱:之前投資之黃金│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 │買賣,需要3萬元之保證金云云。 │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宮」,交付現金3萬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8│① │陳昌杰趙芳瑜於100年9月初,在高雄市某處│陳昌杰於100年9月26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向陳昌杰佯稱:從事資源回收業、│在其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先│罪,累犯,處有期│
│ │ │ │投資黃金買賣,可從廢金屬中提煉出│勝路112號6樓之住處,交│徒刑捌月。 │
│ │ │ │黃金,若投資每月均可獲利云云。 │付現金30萬元。 │ │
│ ├──┤ ├────────────────┼───────────┼────────┤
│ │② │ │趙芳瑜於100年10月初,在高雄市某 │陳昌杰於100年10月7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處,向陳昌杰佯稱:伊與高雄市環保│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學│罪,累犯,處有期│
│ │ │ │局主管熟識,有辦法可安插擔任該局│路1巷13弄10號之「關帝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雇員,惟需支付打點行賄公務員費用│宮」,交付現金8萬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8萬元云云。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③ │ │趙芳瑜於100年10月31日,在高雄市 │陳昌杰於100年10月31日 │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某處,向陳昌杰佯稱:先前投資之黃│,在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進│罪,累犯,處有期│
│ │ │ │金買賣,需要支付手續費4萬元云云 │學路1巷13弄10號之「關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帝宮」,交付現金4萬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④ │ │趙芳瑜於100年11月14日,在高雄市 │陳昌杰於100年11月14日 │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某處,向陳昌杰佯稱:之前黃金買賣│,在其位於高雄市左營區│罪,累犯,處有期│
│ │ │ │已經有獲利,伊有轉投資屏東葬儀社│先勝路112號6樓之住處,│徒刑玖月。 │
│ │ │ │,若投資40萬元,即可合夥取得股份│交付現金40萬元。 │ │
│ │ │ │經營該葬儀社云云。 │ │ │
├─┼──┼───┼────────────────┼───────────┼────────┤
│9│① │譚若恒趙芳瑜於101年5月14日,在高雄市某│譚若恒於101年5月14日,│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處,向譚若恒佯稱:投資靈骨塔33萬│在位於高雄市左營區華夏│罪,累犯,處有期│
│ │ │ │6,000元,半年後代為轉售可獲利62 │路1161號「爭鮮迴轉壽司│徒刑玖月。 │
│ │ │ │萬4,000元云云,並交付譚若恒面額 │」,交付現金33萬6,000 │ │
│ │ │ │62萬4,000元之支票1紙以為投資靈骨│元。 │ │
│ │ │ │塔之獲利擔保。(嗣該票因存款不足│ │ │
│ │ │ │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 │ │ │
│ ├──┤ ├────────────────┼───────────┼────────┤
│ │② │ │趙芳瑜於101年5月21日,在高雄市某│譚若恒分別於101年7月5 │趙芳瑜犯詐欺取財│
│ │ │ │處,向譚若恒邀約投資,偽稱:伊具│日、同年7月20日、同年7│罪,累犯,處有期│
│ │ │ │有投資黃金買賣之能力,且從事環保│月25日,在址設高雄市左│徒刑柒月。 │
│ │ │ │回收事業中之鈦金屬,可有高額獲利│營區進學路1巷13弄10 號│ │
│ │ │ │云云。 │之「關帝宮」,交付現金│ │
│ │ │ │ │12萬、2萬元及5萬元;另│ │




│ │ │ │ │於101年6月25日、同年7 │ │
│ │ │ │ │月22日,在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左營大路392號「金座珠 │ │
│ │ │ │ │寶銀樓」、高雄市左營區│ │
│ │ │ │ │左營大路384號「金寶成 │ │
│ │ │ │ │銀樓」分別持信用卡購買│ │
│ │ │ │ │價值3萬900元、3萬900元│ │
│ │ │ │ │之金元寶趙芳瑜。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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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