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
因與相對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回
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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