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3年度,54號
KSHV,103,聲,54,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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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
因與相對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回
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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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