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胡詩梅律師被上訴人 陳奕豐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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