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0年度,5號
KSHV,100,建上更(一),5,2014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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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100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委任律師或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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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