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
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100 年度建上
更㈠字第5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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