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43號
KSHM,103,聲,743,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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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李秀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李秀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吳李秀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李秀枝業於民國103 年5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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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