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林正泰
自訴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黃義霖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自
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義霖、自訴人林正泰均為社團法人高 雄市醫師公會之會員,自訴人亦為上揭公會第十一屆理事長 (任期民國99年至102年)。被告黃義霖明知高雄市醫師公 會於102年3月間即將辦理第十二屆理事長選舉,以及自訴人 有意競選連任,竟為使自訴人林正泰不當選,意圖散布於眾 而基於誹謗自訴人名譽之犯意,分別製作下列(一)、(二)所 示之信函,郵寄予高雄市醫師公會之西醫基層醫師會員,以 文字方式指摘足以毀損自訴人林正泰名譽之事:(一)於102年1月26日,製作標題「給辛勞的高雄市西醫基層醫師 的一封信,同時也獻給一位說謊不會臉紅、羞恥的理事長」 信函(下稱信函A),記載自訴人是「一位說謊不會臉紅、 羞恥的理事長」,其「言而無信,不講信用」、「出賣基層 」、「不管基層死活」、「答應高雄市醫學大學之要求,將 來醫師公會理監事之名額將2/3由高醫來控管,基層診所最 多只有1/3的分配名額」、「才是公會最可怕的敵人」、「 自欺欺人,把別人做的事情剽竊自己的功勞」、「吹牛不打 草稿」等不實事項。
(二)於102年1月27日,製作標題「親愛的基層醫師先進,您知道 嗎?在過去3年,林理事長是如何浪費你我的公帑?」信函 (下稱信函B),稱自訴人受任辦理「週產期前瞻性照護」 試辦業務,每一個接受照護的Case抽頭1500元,「公然每一 次以高額2000元補助每一位公會醫師在國內之旅遊費用上」 、「因為這些錢不是林醫師的錢」等不實事項,下方署名為 「不畏惡勢力強權的黃義霖」,暗諷自訴人係「惡勢力」。
因而致自訴人之人格、聲譽受損,亦接獲高雄市醫師公會會 員之反應、指責,遭受競選連任受負面影響之不利益,因認 被告黃義霖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自訴意旨認被告黃義霖涉有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嫌,無非 係以:被告已自承有寄發該2信函,並有信函A暨信封、信 函B暨信封可佐證被告有如自訴意旨欄(一)(二)所示之寄送 信函以散布言論之行為,又由(林正泰、蘇榮茂)協商同意 書佐證自訴人非如被告所稱蓄意違約、不守信用之人,由文 宣影本佐證自訴人選舉文宣之實際內容,由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 分局92年2月7日健保高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全民健 康保險週產期前瞻性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文件、同局92年4月4 日健保高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小港安生、婦全婦產科 )合約書暨所附週產期產婦全程照護紀錄表可佐證自訴人執 行試辦計畫及收取業務執行費用始末,由高雄市醫師公會10 1 年10月23日(101) 高市醫會總字第606 號函暨函附同公會 第十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可佐證公會會員代表 之旅遊費用支出非如被告所稱係自訴人之決定,被告寄送上 開信函A、B應屬惡意誹謗及公然侮辱等語,為其論據。三、訊據被告黃義霖固坦承曾以其名義製作信函A、信函B,並 依高雄市醫師公會通訊錄寄發予在高雄市執業之西醫基層醫 師(診所執業醫師),惟堅詞否認有何被告上開誹謗、公然 侮辱犯行,辯稱:我於信函A、信函B中書寫之言論內容, 均係本其在醫界執業多年親身或醫界友人親述之所見所聞, 以及既往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下稱費協會)等組織擔 任職務、參與公共事務之經驗,據我個人價值判斷,針對與 診所執業醫師權益相關之特定事件,本於確信、依價值判斷 ,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議論,表達自己對於自訴人之競選言 論、施政作為不認同之原因,我未曾虛捏事實,無何誹謗及 公然侮辱之犯意等語。經查:
(一)自訴人林正泰競選高雄市醫師公會第十二屆理事長,並就其 上一屆理事長任內施政成果、獲支持競選連任,及駁斥選舉 中不利自身言論等節,印製有下列文宣:①「親愛的會員醫 師,收信平安」(審自卷第20頁,下稱文宣A)、②「高雄 醫學大學校方及院方.唯一推薦.全力支持.林正泰」(審 自卷第70頁、下稱文宣B)、③「高雄醫學大學校方及院方 .鄭重推薦.全力支持.林正泰」(審自卷第71頁、下稱文 宣C)、④「各位高醫校友見信平安幸福!」文宣(審自卷
第72頁、下稱文宣D)、⑤「18日是由高醫院內一位師長醫 師發的!」文宣(審自卷第73頁、下稱文宣E),⑥「緊急 聲明.謠言止於智者」文宣(自卷第356 頁、下稱文宣F) ,有被告提出之上揭文宣可稽,並為自訴人所不爭執,堪認 屬實。
(二)針對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下之西醫基層總額,分配予 高屏分局部分之預算(下稱高屏西醫基層總額)部分: ㈠自訴人於文宣記載政績、被告於信函回應如下: 1.自訴人林正泰於:(1)文宣A「一、爭取高屏基層總額, 苦心努力,必有福報」段落記載:自訴人就高屏西醫基層 總額於99年度爭得新臺幣(下同)1億4600萬元、於102年 度爭得6000多萬元預算,並使公保門診中心於101年9月30 日結束營業而節省兩億多元。若以高屏西醫基層總額預算 一年150億元計算,其上揭作為影響平均點值約3%,若係 每月申請健保醫療服務點數約100萬點之會員,每月約可 多得3萬元、每年36萬元,「這些都是實際多得的利潤哦 !」,即便係每月申請服務點數約50萬點至60萬點之會員 ,亦形同自訴人林正泰「每年送大家18-20萬元,當年終 獎金。讓會員每年帶全家出國到附近國家旅遊,還綽綽有 餘」(見審自卷第20頁)。(2)文宣B記載「林正泰三年 成果:1.健保點值至少提升3%」、「3.點值(全國第2-3 名)」(見審自卷第70頁)。(3)文宣C第一段記載「① 過去三年不懼艱難,讓高屏平均點值至少提升3%,增加會 員3%以上的淨收入」(見審自卷第71頁),有上揭文宣在 卷可憑。
2.被告黃義霖則發表言論反駁,於:(1)信函A第一段標題 「您好,各位辛苦的基層醫師,您在過去3年過得好嗎? 您的健保收入是否平均減少了10%左右呢?您的健保申報 費用真的有增加如林理事長所自誇的3%嗎?(即如他所言 會有18-60萬的年淨收入)」段落,自高屏地區3年內西醫 基層醫師總數已增加6.5%、人口卻未增加之觀點分析,認 會員每人實際看診之病患減少,於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 制度下,實際領取之收入降低,則「減少費用收入本來就 很痛苦,怎麼還有錢來當年終獎金呢?」(見審自卷第14 頁),反駁自訴人上揭稱點值上升、收入上升之論點。(2 ) 信函A第六段標題「自欺欺人,把別人做的事情剽竊成 自己的功勞」段落,自掌握高屏西醫基層總額決定權之機 關觀點分析,表示(六區總和)西醫基層總額係先由全聯 會就各科總額進行協商,協商結果自97年之860 億至102 年增加為980 億,平均每年成長2.3%,並圖文嵌入臺灣醫
界雜誌2012年12月號刊頁面,表示全聯會對外亦宣揚此為 其努力之目標及成果;又(六區總和)西醫基層總額於六 區域間之分配,係由費協會協定得出,因而得出高雄市醫 師公會理事長並無此職權,反駁自訴人所稱爭取99、102 年度高屏西醫基層總額預算之說法,有信函A及頁面嵌入 之臺灣醫界雜誌2012年12月號刊頁面截圖可稽(見審自卷 第15頁)。(3) 信函B第一段補充稱高屏分局點值回升係 因健保藥價大幅調降,以及醫師門診量減少(按:參上述 ( 二)1. 人口未升、醫師增額)因素所致,針對自訴人將 點值上升歸功於己爭取預算一節,表示否定(見審自卷第 18頁)。(4) 信函A第七段標題「吹牛不打草稿的林理事 長」段落中,圖文嵌入臺灣醫界雜誌2012年11月號刊頁面 截圖,全聯會理事長於該文表示全聯會致力於縮小城鄉點 值差距有成,六區(台北、北區、中區、南區、高屏、東 區)點值均高於0.9 、點值最低區與平均值差距約0.01~0 .02 ,維護醫療專業尊嚴、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引用該文 表示高屏分局近三年點值平均多為0.9 左右,未明顯高於 其他區域,並引用數據稱高屏地區於101 年第一、二季在 六區間之點值排名均係第三,認自訴人稱點值排名全國第 二至三名過於樂觀,有信函A暨函嵌臺灣醫界雜誌2012年 11月號刊頁面截圖在卷可稽(見審自卷第15頁反面)。 ㈡被告黃義霖並引據:全聯會第九屆第八次理事會附件、中央 健保局100年5月5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西醫 基層總額地區預算分配說明、10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 付費用總額範圍座談會會議紀錄、全聯會第九屆第二次會員 代表大會手冊、臺灣醫界雜誌2012年10、11月號刊封面及專 論影本(見審自卷第15、58-69頁,自卷第174-184、306頁 )、由被告撰文、曾刊於高雄市健保診所協會會訊第七期之 「從協商96年度西醫基層總額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來評估96 年西醫基層總額分區預算分配對高屏分區醫療費用與點值的 影響」文章等第七屆全聯會監事選舉文宣(見自卷第324-34 7 頁)佐證其稱高屏分區西醫基層總額預算係經由全聯會、 費協會分層協定之事實為真;引據99-101年醫師人數暨成長 率統計表、91-94 年醫師人數成長率簡報、藥價調查表(見 自卷第122-123 頁)佐證其稱高屏地區醫師人數增多、健保 給付藥價基準降低之事實為真。另全民健康保險於100 年12 月間進行第7 次藥價調整、逐向下修正一節,亦有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1 年9 月至11月業務執行報告(僅節錄 部分)、網路文章列印本可佐(見自卷第267-272 頁)。另 被告曾任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委員會委員、曾參與費協會就總
額地區分配所召開之會議,有會議紀錄網路列印節本可佐( 見自卷第249-251 頁)。綜上,堪認被告據以評述之事實並 無惡意杜撰、虛捏情事,其辯稱有相當理由確信上揭事實為 真等語,堪以採認。
㈢被告黃義霖所辯其本於94至96年間參與西醫基層執委會執行 業務之經驗,自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係將固定預算分 配予各區之所有醫療服務提供者之制度設計著眼,從受分配 之醫師人數成長、藥費計算基準屢創新低觀點,推斷西醫基 層醫師之實際收入應係減少、不會增多,因而就自訴人上揭 文宣中所稱其致力於預算增加、促使點值上升、使會員獲取 「實際多得的利潤」供「年終獎金」、「出國旅遊」之用等 節,認為自訴人未客觀、切實陳述,因而就自訴人將全聯會 、費協會整體組織協定結果納作自己政績此等公眾事務提出 非議,並使用剽竊、吹牛、欺人等語句表達其個人意見,評 論未悖於邏輯及論理法則。自訴人雖表示其文宣重點置於高 屏西醫基層總額提高、公保中心廢止均有助於提高點值,主 張被告蓄意曲解其文宣意義、捏造事實云云;惟觀諸自訴人 上揭文宣強調其任內為會員謀得諸多福利、提升收入,挾此 政績優勢競選連任,則被告反以點值提升不等於收入提升、 點值提升非自訴人可居功之論點,反駁自訴人之文宣立足點 ,此等於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改選之際對於候選人即自訴 人政見之辯論,自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未逾合理評論之範圍 。
(三)就高屏西醫基層總額支付之審查共識公布部分: ㈠自訴人於文宣記載政績、被告於信函回應如下: 1.自訴人於:(1)文宣A「爭取降低抽審比率,以及審查指 標公開化」段落中,記載「由於會員反應,這一兩年我極 力向健保局爭取,終於高屏區的審查共識在分局的許可下 ,今年9月起終於公開化」,會員可上網下載共識之電子 檔案作為審查核刪後申覆之參考,「這件事是會員多年來 的痛,也是基層多年以來爭取不到的事,在我任內,終於 達成」(見審自卷第20頁)。(2)文宣C記載「②全國第 一,讓高屏分局自101年9月起公佈審查共識,解決會員健 保18年來的痛」(見審自卷第71頁),有上揭文宣可稽。 2.被告於信函A「醫師公會並不需要會吹牛的"憨牛",卻是 需要真心真情的台灣水牛精神」段落中記載「林理事長又 說他是全國第一個公布審查共識的理事長;其實早在民國 91年至93年,台南市醫師公國及台北醫師公會即已經公佈 相關科別之審查共識。至於高雄市醫師公會在民國93年至 95年就已經和健保高屏分局在公會合辦過多次的審查共識
說明會。一個理事長怎麼可以不查事實就吹噓是全國第一 呢?難道林理事長真的是會吹牛的"憨牛"嗎?何況所謂的 審查共識連審查醫師很多都沒有共識,如何解決公會會員 18年之痛呢?」,有該文宣可証(見審自卷第14頁)。 ㈡經查,自訴人及被告所稱之審查共識係指101年7月18日召開 會議後公布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西醫基層醫療 服務審查執行會高屏分會101年西醫基層大內科第1次審查共 識會議紀錄」,有該紀錄網路列印本1份在卷可稽(見自字 卷第36-40頁),亦為雙方所不爭執(見自卷第50頁反面) ,堪認屬實。被告並引據(94年10月31日)其於西醫基層總 額大內科審查共識暨94年第3季費用分析與監控重點說明會 曾任主持人之議程表、(94年8月26日)九十四年度西醫基 層總額支付制度高屏分區委員會大內科第一次審查共識會議 紀錄、(96年5月24日)健保局高屏分局西醫基層總額大內 科審查醫師共識會議、(98年6月24日)98年度第一次大內 科審查醫師共識會議議程(見自卷第141-151、154-162頁) ,佐證其所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之專業審查標準,不但 台北分區早有公布審查共識前例,高屏分區亦行之有年之事 實,堪認被告所為評述有其根據之相當理由,並無惡意杜撰 之情事。
㈢被告黃義霖本其從事上揭公共事務之經驗,得悉高屏地區早 有審查共識公布前例,據此駁稱自訴人文宣自稱首開先例一 節言過其實,並以吹牛、憨牛、吹噓等語表達其個人對於自 訴人政見及誠信之質疑,其論理合於邏輯。自訴人雖自稱上 揭文宣所使用之「全國第一」字樣,意在指其首開以「網際 網路之電子檔案下載」方式公布審查共識,並無瑕疵云云。 惟自訴人既於文宣A以文字底線強調其為審查指標公開化之 領航者、於文宣C以全國第一令高屏分局公布審查共識者作 為標語,則被告依其文義,列舉出以會議、書面資料提供等 方式公布審查共識之前例,表達其個人認為自訴人於文宣中 自稱全國第一公布審查共識一節不符於事實,顯非無的放矢 ,是被告黃義霖於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改選之際,對候選 人政見提出不同觀點進行辯論,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未 逾合理評論之範圍。
(四)就自訴人前就全民健康保險週產期前瞻性支付制度試辦計畫 從事計畫執行中心業務部分:
㈠自訴人執業之婦全婦產科診所,前於92年間受中央健康保險 局高屏分局委託,為性質屬於整合性照護系統(Integrated Delivery System)之全民健康保險週產期前瞻性支付制度 試辦計畫(下稱週產期IDS試辦計畫)擔任計畫執行中心
(使用「高屏澎基層執行中心」名義),該計畫考量傳統之 「論量計酬」方式可能提升孕婦採用剖腹產等高價醫療方式 可能性,改以「按人計酬」方式計算應給付予醫療院所之健 保給付,計畫運行上係先由實際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院所表 示同意參與計畫、書面委託計畫執行中心,事後即依循該試 辦計畫計費標準,透過計畫執行中心向中央健保局高屏分局 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上節業據自訴人提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 屏分局92年2月1日健保高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分局92 年4月4日健保高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屏地區全民健康 保險週產期前瞻性支付制度試辦計畫、同計畫之說明會議程 表、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 表、處方及治療明細(見審自卷第22-32頁)附卷可稽,亦 據自訴人陳述明確(見自卷第117-119、312-316頁)、被告 所不爭執,另有中央健保局上揭試辦計畫說明文件之網路列 印本可資佐証(見自卷第308-310頁),堪信為真。 ㈡被告黃義霖針對自訴人參與上揭試辦計畫一事,於信函B第 四點以「有關週產期前瞻性照護–代辦抽傭的真相就是每一 個接受照顧的case均須由林理事長主導的單位抽頭1500元, 被抽頭的個個婦產科醫師都敢怒不敢言,而林正泰卻不必負 任何週產期照顧之風險,這樣合理嗎?」(見審自卷第18頁 反面)表示評論,從該計畫制度設計之利益分配為著眼點, 認週產期IDS試辦計畫係按人計酬,若產婦於懷孕及生產 過程中未如預期般順利、需求較多醫療服務時,醫療院所提 供較多服務卻無法取得較多健保給付,外觀上貌似由醫療院 所概括承擔產程等風險;惟自訴人主持之計畫執行中心僅經 手服務點數申報之行政業務即收取每名產婦1500元手續費、 獲有利益,且不須分擔此風險,未盡合理。
㈢被告黃義霖業就發表上揭言論之緣由部分,供稱:我曾聽聞 經營婦產科診所之醫師討論上揭制度時,反應計畫執行中心 收取之業務執行費用高於預期,當時請款單據只記載簡目, 診所便取來內部資料進行簡易比對,依週產期IDS試辦計 畫之請款規則,週產期全部醫療服務點數均係於產婦生產完 畢出院(醫療服務結束)當月始能委託計畫執行中心申報, 故係將計畫執行中心收取之當月手續費用除以當月適用該計 畫之產婦人數後,算出申報單筆(即一名產婦)健保給付應 支付予計畫執行中心之手續費平均值,結果高於500元,因 此判斷可能是住院醫療點數申報須另計費用約1000元,我當 時有看到小港安生婦產科診所之醫師拿出診所匯出執行費予 自訴人之收據等語(見自卷第118-120、313-316頁),並提 供參與週產期IDS試辦計畫之醫療院所名單、高屏澎基層
執行中心寄予小港安生婦產科診所之執行費用匯款收據及信 封袋、該診所匯出執行費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 該診所申報健保醫療服務點數之內部紀錄(見審自卷第74-7 8 頁,自卷第286-290 頁)以供附卷。觀諸上揭資料,小港 安生婦產科診所於92年6 月、12月繳付至計畫執行中心之執 行費用除以當月依週產期IDS試辦計畫申報點數之產婦人 數後,每案之執行費用平均值約2147元、782 元,有上揭該 診所之內部紀錄、收據、存摺內頁可佐;且上揭匯款收據記 載收款帳號之戶名為「何虹兒」,何虹兒係自訴人之前妻、 當時任計畫執行中心之主任,以及參與週產期IDS試辦計 畫之診所確實得以匯款至何虹兒帳戶之方式向計畫執行中心 繳納執行費用等節,有上揭信封、匯款收據可稽,亦據自訴 人供述明確(見自卷第315-316 ),是被告辯稱於言論發表 前因目睹小港安生婦產科診所執行費用繳納收據,見總額非 低而判斷應有其所聽聞之人所稱之超收費用情事,堪認可採 ,亦堪認被告黃義霖於發表言論前業經合理之查證。 ㈣自訴人雖稱週產期IDS試辦計畫中,計畫執行中心就任一 產婦向診所收取之執行費用總額不可能大於500元,且中心 會給予診所詳列收費細目之請款單,不可能發生如被告所述 收取1500元之情形,亦不會有婦產科診所醫師認收費不清而 非議之狀況,被告顯係無端滋生上揭誹謗言論云云。惟查, 即便自訴人所述俱屬真實,惟週產期IDS試辦計畫在92年 間既係「試辦」中之新給付型態,被告供稱當時參與計畫之 婦產科診所對於制度運行、服務點數申報等規則不太瞭解, 就執行費用之收取標準等節不無質疑一情,有上揭收據、診 所申報資料、計算結果可佐,可信為真;且若非實際已存有 質疑之議論,被告於信函B以上揭簡短文字質疑其合理性, 諒難獲得讀者共鳴、進而達其言論目的之可能性。參以自訴 人就上揭議題發出「緊急聲明.謠言止於智者」之文宣F, 針對上揭言論以「謠言二:10年前,林正泰主持週產期整合 試辦計劃海撈好幾千萬?!」段落回應,表示自訴人主持計畫 執行中心須支出資訊設備、軟體設計、維護及計算之人力成 本,每年僅收取約250萬元費用、收益不高,且經國稅局據 第三人檢舉而進行查帳,並未查得任何不法事實,有該文宣 可稽(見自卷第356頁),堪認就週產期IDS試辦計畫之 合理性應本已存在公眾議論之事實。復參以該計畫之給付須 按人計酬,與傳統上依服務內容逐項計費者不同,婦產科診 所若於評估是否加入計畫時,認經驗上就單一產婦申報之點 數較該計畫給予之總額為低、因而參與計畫,惟嗣後發現產 婦實際需求之服務高於預期、報酬未相應提升,結果上反而
不利,於此情況下,被告稱診所醫師感覺該計畫非如自訴人 輔導時所稱之利多,因而回頭質疑該計畫風險分配之合理性 ,以及自訴人推展計畫之動機等節,並未明顯有何違於經驗 、常情之情,被告辯稱因此確信上開信函B所為言論中事實 部分非虛等語,亦可採信。
㈤是被告上揭言論既係就自訴人主持週產期IDS試辦計畫之 計畫執行中心一事之利弊得失予以公開評論,對有意連任高 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繼續從事公眾服務之自訴人,針對其 既往參與公眾事務之成果此等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公共事務 表達個人意見,縱使用「抽頭」、「代辦抽傭」等語描述自 訴人執行計畫、收取執行費用之客觀事實,仍係其本於上揭 認知及確信所表達之意見,自未逾合理評論之範圍。(五)就自訴人理事長任內、公會通過每名會員2000元之國內旅遊 補助是否過於奢侈浪費部分:
㈠高雄市醫師公會於101年10月17日決議所召開之第十一屆第 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101年度會員三天二夜旅遊」 經表決後決議補助每名公會會員2000元,有自訴人提出之會 議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審自卷第33-34頁),而理監事聯席 會議係由理事長主持一節,亦為雙方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被告針對上節於信函B第五段以「您認為這樣子的補助對沒 有參加國內旅遊的醫師公平嗎?(因為這些錢都是每一位會 員辛辛苦苦工作繳給公會的會費,並不是林醫師的錢。)」 (見審自卷第18頁反面)發表評論。
㈢自訴人雖主張該決議係全體理監事之決議,自訴人身為理事 長並未主導,且2000元之旅遊補助並未明顯高於其他縣市之 醫師公會會員旅遊補助金額云云。惟上揭會議決議既係由理 事長即自訴人擔任會議主席時所通過,衡情,就公眾事務之 評論上,本得以機關事務推行之成敗對機關代表人課予政治 責任,自訴人可將其任內之高雄市醫師公會作為納作其努力 成果,他人亦可將公會理監事決議歸咎予自訴人。是以,被 告上揭言論既係針對公會會費款項用途此等公共事務,對機 關代表人即自訴人進行評論,無論係肯定或否定觀點,被告 以公會會員本得自由表述其意見,是被告主觀上認補助額度 過高而以「浪費你我的公帑」等文字對其他基層醫師會員表 達其個人判斷、意見,自仍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六)自訴人就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選舉曾簽署協商同意書、是 否違背協議內容部分:
㈠蕭志文(第七–九屆理事長)、張清雲(第十屆理事長)、 林正泰、蘇榮茂、王欽程於98年12月21日(第十一屆理事長 於99年3月間選舉)曾共同簽署協商同意書1紙,第一點記載
蘇榮茂支持自訴人競選第十一屆理事長,第三點記載配合高 雄市縣市合併,第十一屆理事長由自訴人及蘇榮茂二人、以 接任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形式,相互銜接擔任職務,有自訴 人提出之協商同意書1紙在卷可稽(見審自卷第19頁),亦 據自訴狀陳述自訴人曾簽署該合約等語(見審自卷第4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
㈡被告於信函A標題「人無誠信,表示言而無信;不講信用的 人,如何領導醫師公會呢?」段落中,即明指自訴人已承認 確實曾經簽署參選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之相關協議書,進 而表示自訴人簽署同意書後未能依約履行,質疑自訴人承諾 之信用性(見審自卷第14頁),並供稱:我原即知悉公會第 十一屆理事長選舉前有私下協商一事,嗣後有人將該同意書 提供予我閱覽,故我認為蘇榮茂既於前輩之協調下,依約自 第十一屆理事長選舉中退讓,自訴人亦因此當然當選,則依 該協議(按:應係指該協議之雙方真意或利益衡平狀態), 自訴人理應不再出線參選第十二屆理事長等語(見自卷第49 頁反面-50頁)。
㈢被告黃義霖於上揭言論發表前既已知悉協商情節並閱覽上揭 同意書,且蘇榮茂未參選、由自訴人單獨參選而當選第十一 屆理事長等節,亦為雙方所不爭執,則被告稱其確信上揭言 論所據事實為真,亦經合理查證一節,即堪採信。 ㈣自訴人雖主張該紙同意書以高雄縣、市醫師公會合併為前提 進行協商,嗣後該二公會並未合併,且該約定亦違反人民團 體法,同意書亦載「以上,須合乎人團法之規定辦理」之文 字,該約定並無效力,被告上揭言論,顯屬惡意中傷云云。 惟查,被告上揭言論,觀諸其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之歷次供述 (見自卷第49頁反面-50頁、320頁反面),真意應指自訴人 於無競爭之情況下當選第十一屆理事長,其認為自訴人不應 再參選第十二屆理事長選舉,始能謂已依雙方協商同意書中 分配之利益狀態誠實履行,否則即係未對蘇榮茂於前屆選舉 之退讓為合理補償,經核,與信函A記載:「本來做人重點 是在乎您信用是否可靠,而不是只在乎你是否有違反『人團 法規』。因為,一位沒有守信用的人絕對是沒有擔當的人」 (見審自卷第14頁)之文義相符。是被告於信函A中已然明 示其言論意在指摘自訴人取得協商同意書約定之利益後,未 以任何形式合理回饋蘇榮茂之付出,有失公平、誠信,則無 論該協商同意書是否具有私法上相互拘束之法律效力,均非 被告上揭文字所欲議論之重點,是被告綜合兩位候選人間經 前次選舉協商後之衡平狀態發出其個人判斷之意見議論,並 無何誣指自訴人而欲誹謗其名譽之處。至若於高雄縣、市醫
師公會未合併之後續發展下,上揭協議應否變更為蘇榮茂放 棄競選第十一屆、自訴人放棄競選第十二屆高雄市醫師公會 理事長,藉以平衡達成協商本旨一節,此僅為被告知悉上揭 爭議並閱覽協商同意書後,依其個人價值之判斷所抒己見, 惟其言論旨在就候選人個人誠信之公共事務表示意見,縱使 用「言而無信」、「背信」、「不講信用」等語詞評述,仍 未逾合理評論之言論自由範疇。
(七)就高雄醫學大學(下稱高醫大學)及該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下稱高醫醫院)表態支持自訴人部分:
㈠自訴人、蘇榮茂兩理事長候選人同為高醫大學校友,自訴人 於文宣中表示其係高醫大學及高醫醫院(下合稱高醫院校) 支持之候選人,被告則以下列言論抨擊自訴人宣稱之優勢: 1.自訴人於(1)文宣B以「高雄醫學大學校方及院方.唯一 推薦.全力支持.林正泰」為標題,且使用高醫院校口吻 陳述以「數個月來,高雄醫學大學深入查證各項傳言事證 ,對林、蘇兩位校友的品德操守、做事能力、對醫界的貢 獻度…等,經謹慎評比後,決定支持林正泰」、「因為林 、蘇兩人都是高醫校友,因此高醫進行協調。歷經數個月 與林蘇雙方多次協調,最後與現屆公會裡高醫理監事、候 補理監事等15人討論,最後決定:唯一支持林正泰競選公 會理事長」、「高雄醫學大學諮詢過各學校代表(台大、 北醫、中國、中山、國防、成大),參酌各校代表意見後 ,做出的選擇」、「高雄醫學大學完全支持公會由基層主 導。公會理監事由基層佔絕大多數,讓公會會務蓬勃發展 」(見審自卷第70頁)。(2)文宣C以「高雄醫學大學校 方及院方.鄭重推薦.全力支持.林正泰」為標題(見審 自卷第71頁)。(3)文宣D中「敬請支持母校的抉擇.鄭 重推薦的林正泰團隊,同心維護母校的榮譽和尊嚴,讓民 主自由落實,解放高雄市醫師公會,讓真正賢能的人才出 頭」段落,落款署名李剛領,職銜為高雄市醫師公會常務 監事暨公關福利委員會召集人、高雄市高醫校友醫師協會 理事長、高雄醫學大學校友總會常務理事(見審自卷第72 頁)。(4)文宣E表示「(1/16) 1/16凌晨高醫大校長與院 方鄭重宣布,支持林正泰競選連任,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 長,懇請支持!謝謝!!林正泰拜託」、「(1/18)各位校友 ,新年好!此次醫師公會選舉,經由公會內具校友身份之 15位理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舉一位校友參選,經校院諮詢 各方意見後,決議高醫校林正泰理事長。院及校友共同推 舉現任理事長林正泰參選連任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請 蘇榮茂醫師留任高醫校友總會理事長,繼續帶領高醫校友
。」、「(1/25)感謝高醫大校方,院方強力推薦支持林正 泰醫師。」、「(1/25)支持林正泰醫師團隊,勿受謠言所 惑」(見審自卷第73頁)。(5)文宣F表示「因為林、蘇 兩人都是高醫校友,都想競選公會理事長,都向母校高醫 尋求支持,高醫因此進行了解,並與林、蘇雙方協調。經 過兩三個月的協調以及查證林蘇兩個人的操守、能力以及 對醫界的貢獻後,決定全力支持林正泰競選連任公會理事 長。醫學中心自有管道與健保聯擊,然而基層只能靠公會 這管道。高醫對此非常明白,因此高醫全力支持公會由基 層主導,並且公會理監事由基層佔絕大多數,希望公會會 務因此能夠更蓬勃發展。高醫並沒有自己派人選來取代基 層,何來醫學中心要把基層消滅、醫學中心要佔公會2/3 名額理監事的謠言。想用這種抹黑手法來騙票,誣賴別人 、栽贓別人,實在要不得!」(見自卷第356頁),此有 上揭文宣可稽,亦為雙方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2.被告黃義霖則於信函A標題「出賣基層鐵證如山,為了當 選理事長不擇手段」段落中,表示自訴人為了附和高醫大 學之需求,答應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二由高醫(含高醫大學 及高醫醫院)控管,如同「引清兵入關」,並援引臺北市 醫師公會之理事長選舉為前車之鑑,稱若放任高醫大學及 醫院主導選舉,將致高雄市醫師公會之基層意見無法受到 重視、生存空間遭到壓縮等語(見審自卷第14頁反面)。 ㈡被告黃義霖就上揭議論之依據,供稱:高醫院校及分支醫院 出任公會理監事者約占公會理監事三分之一,且高醫大學於 第十二屆理監事選舉前,頻頻邀請於診所執業、約占公會理 監事三分之一之基層醫師前來開會,爭取基層支持高醫大學 推舉之自訴人出任理事長,之後我聽聞與會的一名理事長提 到自訴人會支持由高醫院校掌握高雄市醫師公會約三分之二 名額之理監事,且與自訴人同為候選人之蘇榮茂也曾告知我 開會時屢遭摒除在外,後來我看到自訴人印製文宣表示係高 醫院校經數個月協調、與現屆理監事、候補理監事15人討論 後,所「決定」、「選擇」、「抉擇」、「推舉」、「唯一 支持」之候選人,且自歷屆之會員代表結構可知,高醫醫院 、小港醫院及基層代表可掌握公會理事長選舉中三分之二之 選舉權(按: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監事、理事互選理事長, 有自卷第277頁反面之公會官網組織簡介可憑),我因而判 斷自訴人與高醫院校及基層進行其所稱歷時數月之協商時, 應係以相互配合、藉三分之二絕對多數優勢推出共同支持之 競選團隊方式達成共識,因而認為自訴人援用高醫大學之支 持介入選舉有失公平等語(見自卷第49、51-52、55-57、
120頁),並提出高雄市醫師公會第九至第十二屆之會員代 表名錄、理監事名錄、第十二屆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及候選人 選舉公報(見自卷第58-86頁)、高醫醫院及基層會員代表 比重計算表(見自卷第57頁)以佐證其推斷。 ㈢經核被告查證高醫大學會議與會人員之說詞、蘇榮茂稱遭隔 離無法參與會議之反應、自訴人稱高醫院校經15名公會理監 事會議及諮詢各校代表後決定支持自訴人之文宣內容、其餘 參與會議之人嗣經提名為第十二屆理監事候選人之事實、公 會會員代表歷年來之勢力分布版圖後,發表上揭言論之事實 ,應堪認定。被告雖亦自承上揭言論之個人臆測成分居多, 致存在陳述是否符於真實、查證詳實程度有無「輕率疏忽而 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之疑慮。惟查高雄市醫師公會第十 二屆理事長選舉,於前哨戰之會員代表、理監事選舉兩派人 馬已戰況激烈,有中國時報、臺灣時報、民眾日報、自由時 報、eeWOW新聞網電子報網頁列印本可証(見自卷第274頁反 面-277頁);而高醫大學於兩名候選人俱為校友、均爭取支 持之狀況下,舉行長達數月之協調會議後,終於能達成共識 、對外口徑一致表態支持自訴人,另一名候選人蘇榮茂於會 議中亦曾因某些原因遭摒除於外,有自訴人上揭文宣可稽, 亦據自訴人陳述明確(見自卷第52頁)。則被告原受與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