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677號
KSEV,90,雄簡,677,200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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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七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詎依期提示,因 存款不足遭退票,為此,求為判令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六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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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