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2年度,11號
TNHV,102,重上更(二),11,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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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東波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朝琴  律師
被 上 訴人 王鄭美月
      王信傑
      王秋蓮
      王郁雯
      王秋婷
      王依璇
上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
度訴字第1341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
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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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