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東波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朝琴 律師
被 上 訴人 王鄭美月
王信傑
王秋蓮
王郁雯
王秋婷
王依璇
上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
度訴字第1341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
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貞